一方因个人房屋拆迁获得的安置费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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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官:在与丈夫结婚前,我有一套三室两厅的住房,并以我的名义办理了产权登记。去年6月,因国家建设用地需要,该住房被拆迁,我因而获得46万元拆迁安置费。现我与丈夫由于感情破裂而准备离婚,丈夫以我获得拆迁安置费的时间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当属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对半分割。请问:丈夫的理由成立吗?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庭内外》 2011年8期
出版日期 2011年08月18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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