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证明标准作用原理和直接规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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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证明标准在理论界存在争议,很多诉讼法学者希望找到可操作的、有如标尺一般精确的"标准"。从人类语言表述的特点和刑事案件本身形态的多样性来看,这种刑事证明标准是不可能存在的。但证明标准却是以另一种形态出现的,体现为主观把握的、具有一定程度的量的变动进程的且有必要加以规定的。而这种主观把握,则通过规制裁判者内心来达成内心确信,形成一种新的标准机制。可以说,刑事证明标准最终的解决道路在于授予权力、分享权力和监督权力的统一,即既在一个独立的审判程序之内授予心证者独立而自由的心证权力,当然,这个独立而自由的心证权力由多个的相互独立的裁判者个人分享;又通过另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以及社会舆论来监督心证者的裁判,同时,对有过错的心证裁判予以依法惩处。
作者 夏柳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11年2期
出版日期 2011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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