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法》——民主与公开性的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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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在1987年1月召开的苏共中央一月全会上,曾经提出必须起草一些能够保证实施公开性的法律条款。制定公开法的目的,是让人民学会在不断发扬公开性、不断增强民主的条件下生活,然后再克服来自公开性的对立面(专制、独断、愚民政治等)方面的低抗。目前,《公开法》草案在苏联已初步拟出。《公开法》草案共有五个部分。开篇是《总则》。《总则》中给公开性的概念下了定义。根据这个定义,公开性有四个方面的含义:(一)公开性首先是获取各种信息的权利,如公民为了积极参与国家的社会政治生活所需要的信息,以及涉及到公民的权利、义务和合法利益的信息。(二)公开性指的是国家各部门的活动公开化及政府负责人员的平易近人,为人民群众所了解。(三)、公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社会主义研究》 1988年6期
出版日期 1988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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