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以各种名义进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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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精神,从1996年起在全国有计划地开展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工作.但据反映,有个别部门、地方单位,采取行政手段以组织清产核资工作为由,向集体企业收取费用.为此,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下发了财清办[1996]186号文,特将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集体经济》 1996年11期
出版日期 1996年11月2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