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余元货单寄失,邮局赔偿五元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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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1994年3月,原告王大川以江西省永丰县蔬菜种子公司名义向河南某种子商店订购豆角、芹菜种子,金额15700元,已预付15000元。双方约定;货运至江西樟树站,由王大川自提。提货单用挂号信寄给王大川。4月16日,河南某种子商店依约办完了托运手续,并通过开封市邮局用挂号信将提货单寄给王大川,但是王大川迟迟未收到挂号信。经查询,责任在邮局。王大川诉至法院。法院查证,挂号信件丢失系永丰县邮局误投入永丰县种子公司及永丰县种子公司吴××签收后丢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学》 1995年7期
出版日期 1995年07月17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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