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购销合同的预收预付货款管理亟需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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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政策与现实商业购销活动中预收、预付货款,就是指商品购销当事人一方预先向对方收取或给付一部分货款的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政策法规,预收预付货款必须在国家批准的范围内采用。如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六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第三条规定:“……未经国家批准,不准预收、预付货款”,一九八五年八月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通知》中重申:“……商业预付货款,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国家对允许预收、预付货款范围有哪些规定?据笔者收集到的资料,一是散见于各个单项合同条例对结算方法的具体规定;二是专项内容的法规性文件,如1963年12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严格禁止预收、预付货款的通知》。1964年2月中国人民银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学》 1987年6期
出版日期 1987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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