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和解制度的产生,是与被害人权利保障为核心的被害人犯罪学的兴起、理想化监狱模式的失败、犯罪人复归社会的思想以及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提出和实践等一系列理论紧密相连的。刑事和解制度的价值与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刑罚的目的是一致的,不存在价值冲突的问题。刑事和解制度可以适用于我国刑事诉讼的各阶段(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由各阶段最重要的参与主体(依次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作为调停人与监督人,以保障刑事和解整个过程的公正。
出版日期
2010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