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不全面履行职责的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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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如果将完全不履行某种行政义务称之为行政不作为,则可以将只履行部分行政义务称之为行政不完全作为。行政机关不全面履行职责也会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行政机关的公信力造成不同程度的侵害。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人民司法》 2010年14期
出版日期 2010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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