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分析——兼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责任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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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还是违约责任,对于这一问题各界众说纷纭。通过运用文义解释及目的解释的法律解释方法分析,将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理解为"能产生合同成立效力的承诺",将上述责任理解为"违约责任",更为符合《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初衷和立法精神。
作者 李丽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0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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