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逻辑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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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存在巨大的逻辑困境,其第(一)项规定与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是不相容的,导致法条在表述时无法选取合适的词语来对该三项规定进行统辖。该条在“有下列情形”和“因下列情形”、“推定”和“认定”的使用上未加区别,也体现出对相关理论问题研究的欠缺。因此,应当将它们分开规定,以避免在法律适用上和认识上的混乱。
作者 朱冬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卫生法制》 2010年3期
出版日期 2010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