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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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对医疗机构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未予以清晰认定,导致其与生产者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划分不清,并且对生产者。的责任规定得比较苛严,而对医疗机构应承担的责任强化不够,同时没有明确中间环节的供应者也应负有责任。《侵权责任法》关于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规定有修改完善之必要。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卫生法制》 2010年3期
出版日期 2010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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