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名义视角下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新思考——宁致公司执行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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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宁致公司执行案情况简介当事人方某于2008年5月12日出借人民币1500万元给天海砂石公司,供其流转使用。当时.天海砂石公司承诺使用该笔款项归还银行贷款后.向另一家银行重新贷款归还给方某。流转时间为10天。方某为确保其债权到期后能够顺利实现,与天海砂石公司、宁致公司、楼某(天海砂石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了《还款担保协议书》,宁致公司为该笔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楼某提供自然人保证。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公证》 2010年2期
出版日期 2010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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