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际私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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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对于国际私法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TheDoctrineofthemostSignificantRelationship)学者们提出过一些不同的看法。本文拟就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运用此原则的方法。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法律关系的内容的诸要素中,由于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导致同一个法律关系有可能要有几个法律来支配。由于各国法律内容的差异,适用不同的法律,可能会得出不同的法律后果。因此,在处理涉外民事案件的诉讼或仲裁中,法庭或仲裁庭在对案件进行识别以后,就要确立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外法学》 1997年4期
出版日期 1997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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