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变继续用工为劳务派遣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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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劳动合同到期后,为继续用工而又避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遂将劳动者推向劳务派遣公司,再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回用人单位。该行为是否有效?
作者 程成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审判》 2009年4期
出版日期 2009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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