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摘要: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快速发展,竞业限制在该行业中被滥用的问题愈演愈烈,许多不存在竞业限制义务的基础岗位劳动者往往受到竞业限制条款的钳制。欲对互联网行业下的此现象加以规制,应当从适格主体、保护客体、举证义务三个角度出发,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为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同时互联网公司自身优化改进信息保密机制,保护客体为可能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商业秘密;对于劳动者是竞业协议适格义务主体的这一举证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一方承担,以此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利益。
出版日期
2023年06月29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