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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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五)其他外汇资产。第四条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的外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国际商务财会》 1996年9期
出版日期 1996年09月19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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