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雪娟诉乐金公司、苏宁中心消费者权益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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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和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在限期使用的化妆品包装上虽标注限用合格日期,但没有说明该日期的确切含义,造成消费者无法了解化妆品安全使用期的,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5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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