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衡量与制度选择:论民法典时代实际施工人代位权之重构——与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权相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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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为解决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设立了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人制度,《建工司法解释二》中又增加了实际施工人代位权规范,为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提供了更多选择。但实践中,实际施工人通过代位权诉讼主张权利的却十分少见,制度价值被严重低估,引发笔者深入思考。《民法典》施行后,第535条、第536条、第537条,对代位权制度作出了新的规定,代位权作为合同保全的重要制度变得更加完善,拓展了客体空间,对促进债权人实现权利更具价值。《民法典》新规为实际施工人代位权带来了突破的契机,与《民法典》配套的《新建工解释一》,顺应司法实践需要,对实际施工人代位权进行了相应的修订。本文通过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权与实际施工人代位权之比较,分析实际施工人代位权遭受冷遇的原因,并通过解释论方法对实际施工人代位权进行制度重构,以期充分实现其制度价值。全文共9183字。
出处 《中国教师》 2022年15期
出版日期 2022年11月18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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