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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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独立性是信用证最根本的属性,是信用证制度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一般认为,独立性原则意味着信用证一经开立即与基础合同相分离,成为独立的法律文件。然而,结合实践中真实案例的分析发现,信用证的独立性并非绝对,它有特定的适用范围:从对象上来看,它仅适用于银行和受益人之间,不适用于买卖合同双方;从适用阶段上来看,它仅适用于自信用证开立时起至银行付款时止的一段期间,不适用于开证前或者付款后。而且,独立性原则并非意味着彻底剥离信用证与其基础合同的关系,某种程度上,信用证的存在能够印证基础合同的成立。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8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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