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权转让的责任承担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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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在认缴制背景下,由于股东出资没有时间限制,可能存在股东到期未缴出资、抽逃出资等对公司经营产生影响的情形。股东转让瑕疵股权后,其出资义务并不一定会随着股权发生变动,受让人补足出资后可否向股权出让人追偿,以及受让人与出让人对外如何承担公司债务,在实务当中一直存在争议。本文从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含义、法律性质、法定出资义务和债务的履行等几个方面出发,阐述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权转让,以及履行出资和清偿义务后各方利益如何平衡的问题,进而表明恶意受让人与出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善意受让人对内不承担责任、对外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观点。
机构地区 上海海事大学
出处 《中国经济评论》 2022年12期
出版日期 2022年09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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