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灰法”定位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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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整个环境法学界在各种教材和论著中均将文献中记载的殷商和秦国“弃灰法”定位为环境法,并认为其是中国乃至世界最早的环境法。这是环境法学界抱持的一种长期性、整体性的错误观点。从环境法的视角解读“弃灰法”并不具有合理性,而对之最具合理性的两种解释是“发展农业说”和“禁止移祸行人说”。
作者 方潇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商研究》 2008年5期
出版日期 2008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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