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涉外网络名誉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不易确定,损害结果地为数众多,传统民事管辖权的规则面临挑战,目前国际上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做法。我国立法也没有明确的规定。针对网络名誉侵权行为的特点,网络名誉侵权案件应由侵权行为地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和受害人受损害的结果地,损害结果地是指诽谤言论的传播地,同时又是原告的住所地或居所地或工商营业所所在地或法人的营业地,如果侵权行为地和损害结果地不一致,由原告选择管辖法院。
出版日期
2012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