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化出庭笔录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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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检察机关支持公诉时,出庭的书记员应当将庭审情况写成笔录,详细记载庭审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公诉人出庭执行任务情况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主要内容以及法庭判决结果,由公诉人和书记员签名。这并不是新做法,自1979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检察机关在办案实践中一直沿用这种做法。一般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人民检察》 2002年12期
出版日期 2002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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