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抢劫”犯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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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于我国刑法的行为客观主义特征和罪刑相适应原则,本文认为“多次抢劫”的每次抢劫都应当构成犯罪。而且,“多次抢劫”并非纯正的情节加重构成,其实质是抢劫的同种数罪,只是立法将其作为一种加重构成的情节予以规定。因此,“多次抢劫”仅限于“多次基本抢劫”的既遂犯罪。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人民检察》 2002年5期
出版日期 2002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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