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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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某公司为设备制造安装公司。按照该公司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主营业务,既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可以开具安装业务发票(营业税发票)。该公司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客户既要求制造,又要求安装,比如设备制造费500万元,设备安装费100万元,按照税法的规定,这种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照“经营主业”的划分原则,只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开具安装业务发票。这样一来,公司税负加重。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财会月刊》 2008年5期
出版日期 2008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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