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行为成立经纪公司为员工行为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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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2006年9月20日,王某经经纪公司居间介绍,与出售方就本市长宁区一房屋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嗣后双方按照居间协议内容签署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第一笔房价款通过经纪公司转付给出售方,第二笔房价款王某直接支付给出售方等。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8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