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平市社会局致市政府的签呈(194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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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查前奉社会部福五字第一二七七一九号指令,以救济院内各项设施及平民教养所应遵社会救济法之规定调整。等因。奉此,经饬据救济院及平民教养所先后呈称,遵将救济院内儿童部改为育幼所、妇女部改为妇女教养所、残老部改为安老所,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北京档案史料》 2007年4期
出版日期 2007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