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语境中的刑罚观念之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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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正确把握罪刑法定原则,强化人权保障意识追溯罪刑法定原则,从个人本位的刑罚正义思想来看,社会成员为了保护个人的权利,维护公民的自由与平等,将一部分刑罚权转让给国家,国家才有了对犯罪惩罚的权力,但是对罪犯的惩罚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应以犯罪行为为标准,不足或过分的惩罚都是恶上加恶,不会促进最大多数人的幸福,只能增加最大多数人的不幸,因而,罪刑法定是刑事古典学派的刑罚正义思想的必然要求,体现为对刑罚权的限制。包括对刑罚立法权和刑罚司法权的限制。例如,孟德斯鸠要求法官判案应当以法律的文字为依据,否则在有关一个公民的财产、荣誉或生命的案件中,就有可能对法律作出有害于该公民的解释了。
作者 何利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08年1期
出版日期 2008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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