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假冒专利行为——对2008年《专利法》第63条的一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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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8年《专利法》第63条修改了原2000专利法关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的规定,规定了假冒专利行为的法律责任。同2000年专利法相比,2008年《专利法》第63条有一定的优点,但假冒专利行为毕竞是一种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它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且,专利法应当让实施假冒专利行为的违法者承担"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责任。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天津法学》 2011年1期
出版日期 2011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