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产登记中的《物权法》法理论纲——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及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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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个常态交易的完成,一般需要如下几个过程,首先,出卖人与买受人须达成买卖的合意(合同),这时债权即为产生。然后,出卖人与买受人对这个合同履行完毕,此时,买受人取得所需之物,而出卖人取得对价(一般为金钱),物权就此产生。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7年09月19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