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与临时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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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少人担心,缺乏诚信,信用不佳,这种社会状况下开展仲裁,仲裁员的行为和裁决的质量缺乏保障,难以实现仲裁的公平和公正。机构仲裁便于监管和控制,既便于仲裁机构对仲裁员的监控,也便于国家以种种手段和渠道对机构实施监管并间接监控仲裁员(至少在中国如此,因为仲裁机构基本上是政府公共财政支撑下由政府部门设置和主管的),中国的机构仲裁的现状尚且并不令人满意,存在诸多不良表现。当然,突出的表现和问题是一些仲裁员和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违法办案甚至严重违法招致刑事制裁。刑法修正案中增设枉法仲裁罪即是对这种现象和担心的反映,也是试图应对这种现状和改变这种现状的一种努力。此时此地,讨论没有机构监管的、国家监管显然较弱的临时仲裁,实为奢望。一旦开展临时仲裁,问题必将更为严重和严峻。
作者 陈建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仲裁与法律》 2006年3期
出版日期 2006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