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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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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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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
浅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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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确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前提条件.根据现行的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在我国,承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有:驾驶员、驾驶员所在单位、机动车所有人、挂靠单位、有过错的机动车辆出借人和出租人等.
DOI
lpd5mw9lj7/48295
作者
宣善德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3年1期
关键词
交通事故
赔偿责任主体
免责事由
分类
[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出版日期
2003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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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期刊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3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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