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聘任合同的性质及其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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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进入公务员队伍除了委任制和选任制外的又一种形式是公务员聘任制。实现聘任制的途径是行政主体与被聘任相对人签订聘任合同,签订合同的目的形成了聘任合同既有行政性又有民事性的特性。在聘任合同发生争议后,以申请人事争议仲裁为解决前置程序,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由于聘任合同自身的性质,决定了该诉讼为行政诉讼,但诉讼过程有别于纯粹的行政诉讼。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2006年5期
出版日期 2006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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