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资源物权立法的生态伦理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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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际伦理观下的资源物权立法的理论与实践局限,导致了人与资源的紧张关系。资源物权立法应凸现生态伦理观的价值取向,并具体贯彻生态限制、可持续发展的资源利用、环境权限制以及强化资源物权的生态义务等原则。加强生态伦理观的价值取向在我国资源物权立法中的渗透力度,确立有关资源物权立法的一般生态原则,为防止生态伦理成为生态乌托邦,特别应将资源物权的生态义务类型化、内化。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伦理学研究》 2006年5期
出版日期 2006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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