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几点粗浅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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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当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主要依据。该条例最大的特点,是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赋予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强制执行权,这在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据中是不多见的。作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和市容规划监察机关,正确地理解和适用这一规定,对提高管理效率,增强管理效果,树立执法权威十分重要。但由于《条例》当前尚无权威解释,造成对这一条款理解和适用方面有很多差异。下面,根据本人的理解,谈几点粗浅看法,欢迎读者指正。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城建监察》 2006年8期
出版日期 2006年08月18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