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的两种构建体系逻辑及法理基础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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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侵权法有两种立法技术,一种是以损害为中心建构体系,另一种以行为为中心建构体系。前者基本功能是补偿受害人损害,因此排斥惩罚性赔偿,此外,由于其过于强调对受害人损害的补偿,使得其日益具有社会法的属性。后者的基本功能是预防侵权行为和矫正发生行为自由的偏差的行为,其责任基础在于义务之违反,为此,其在一定程度上接受惩罚性赔偿。
作者 方东
机构地区 方东
出处 《时代报告:学术版》 2011年12期
出版日期 2011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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