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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案说法:房产公司被判承担物业维修基金——《物业管理条例》出台前成交的商品房买卖,物业维修基金应如何承担?
拍案说法:房产公司被判承担物业维修基金——《物业管理条例》出台前成交的商品房买卖,物业维修基金应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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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州市某业主委员会(下称:“业委会”)因与福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房产公司”)发生物业管理纠纷,依法提起诉讼。
DOI
54k28rx04k/434681
作者
梁闽海;陈学凯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东南置业》
2006年6期
关键词
物业管理
有限公司
管理条例
房产
商品房
基金
分类
[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出版日期
2006年06月16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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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期刊
东南置业
2006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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