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转让的法律效力——王学专诉马红军、马红军诉张伟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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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抵押物的转让关系中,受让人并非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依然应当是转让人。即使转让人具有告知抵押权人抵押物转让的义务,也仅是一种附随义务,决不应该以此作为协议效力有无的判断标准。若受让人用付出相当价款而获得的抵押物为债务人承担担保责任,显然有违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民法原则。因此,法律完全可以赋予抵押权人以抵押物转让价金的物上代位权,其不仅可以促进交易,增强抵押物的利用效力。而且抵押物的物上代位制度,同样可以防止抵押人逃避担保责任。
作者 滕威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判例与研究》 2006年2期
出版日期 2006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