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自动存包服务法律性质探析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导出详情
摘要 超市自动存包服务的法律性质应当视顾客的行为具体分析:当顾客进入超市消费成为消费者时,自动存包服务是商家的附属服务,消费者寄存物丢失毁损的,消费者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获得赔偿;当顾客进入超市尚未消费而未成为消费者时,超市自动存包柜服务是商家的先契约义务,其利用超市自动存包柜寄存的物品发生丢失毁损的,顾客可以依据《合同法》,诉之法院获得赔偿.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6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 相关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