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门虚列支出的几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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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第四十八条和第五十条对虚列支出的定性做了相应的说明,即:“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非包干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平时按财政拨款数列报支出,清理结算收回拨款时,再冲销已列支出”;“未拨付的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报当年支出”,若违反上述规定即为虚列支出。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新疆审计》 2005年5期
出版日期 2005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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