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类房地产权利的界定与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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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认为,公办教育的房地产属于公益性房地产,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相应房地产的主体,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只能行使审批权,而不能行使处分权.本文探讨了不同类型的教育类房地产的相关土地权属,明确了不同情况下教育类房地产权利变更的法律限制.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2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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