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颁布《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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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依据全国地质灾害调查结果,编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批准后公布。于200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地质灾害防治行政法规,它的出台和实施,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法制化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新轨道。《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将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和地质灾害调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地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和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作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中的防护重点。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发展报告》 2004年1期
出版日期 2004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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