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司法局 天津市律师协会公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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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现将通过二ОО五年年检的律师事务所及注册律师名单予以公告,凡未通过年检的律师事务所和未注册律师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凡持有法律援助机构执业证的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公民对律师工作给予支持和监督。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天津律师》 2005年4期
出版日期 2005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