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的行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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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担保物权人负有申报债权的义务,担保物权的实现以债权申报为前提;担保物权人应按期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担保物权人在债权申报材料中,应当说明债权的数额和财产担保情况,并加以证明;债权和担保权有效合法成立,符合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不存在破产法上的无效或可撤销情形;担保物权须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由法院裁定。
作者 凌晨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0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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