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的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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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摘要休谟在《人性论》中曾指出“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联系,任何科学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法,同样如此,因为人性是法的本源,古今中外的法学研究都是以人性作为其研究的逻辑起点,法律的制定和发展必须以人性为基础,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人民权利至上。在法律制度框架下的的“人性”的含义则更多的强调“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和人文关怀。而行政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其从制定到实施都应当以人为本,和人性相统一和谐。本文试图探讨的是行政法的人性,想阐明的核心问题是人性应当是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和基本价值观。
机构地区 (辽宁大学)
出处 《知识-力量》 2018年3中期
出版日期 2018年03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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