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方立法的权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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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地方的立法权限,立法法明确了地方立法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执行性的,即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个体规定的事项;二是纯地方事务的;三是专属立法权事项之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贯彻立法法的这一规定,比较多的同志提出两个问题: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行政与法制》 2000年9期
出版日期 2000年09月19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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