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单位工资总额超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以上部分提取的养老保险费专项用于补充保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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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市人大通过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了加快建立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补充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本市单位在贯彻实施《关于调整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0)23号文]后,对单位上一年工资总额超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以上部分提取的养老保险费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上海劳动保障》 2000年9期
出版日期 2000年09月19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