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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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落实中央编办发(2003)15号文件的规定,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就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分工与协作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两部门的分工意见通知如下: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卫生法制》 2005年2期
出版日期 2005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