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介绍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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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79年我国的刑法第185条第3款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旧刑法虽然明确提出了介绍贿赂这个罪名,但其与行贿罪相提并论.没有形成独立的体系。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未对介绍贿赂行为加以补充规定或修改。1988年9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对介绍贿赂罪的主观要件规定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
作者 孟婷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行政法制》 2001年5期
出版日期 2001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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