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对告知义务不履行与沉默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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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认为。我国应当将“对告知义务的不履行”作为沉默欺诈的基本构成要件.并应当仿效大陆法系国家而将这一条件中的内容确定为“发生在任何情况下的对告知义务的不履行”;在适用这一条件时应当将诚实信用原则所派生的“重要情况告知义务”确定为具有普遍适用性质的告知义务.并应当将“对方当事人对合同有关事实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确定为否定沉默欺诈的抗辨事由。
作者 张淳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2001年2期
出版日期 2001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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